近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执复”案件,经过执行法官的认真审查,发现基层法院在处理执行异议类案件中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事实,没有举行听证。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查。说明海西中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创新执行举措、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着力强化执行监督类案件的审查工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执行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复议申请人是海东市某公司,在青海各州县从事矿产生意,海东市某企业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海西州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万元(年11月15日60万元,年12月60万元,年1月31日45万元),并支付该案诉讼费元,保全费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海西州某公司于年4月15日提起执行异议,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请求停止执行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以申请执行条件未成就为由,作出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案件的执行行为的执行裁定。海东市某公司不服,向海西中院申请复议。
经海西中院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认真核查认为,民事调解书作为案件强制执行的依据,应当满足执行依据明确的法定要求,该案涉及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协议内容,当事人有不同的理解。该案执行依据造成当事人歧义,执行机构应当书面征询判决作出部门的意见,判决作出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或裁定予以补正。另外,该案当事人争议较大,为查明案件事实,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听证。经审查,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查。
自政法队伍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海西中院在提高新收执行案件质效的同时,始终